各乡镇人民政府,各园区管委会,县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单位,驻灌部省市属单位:
《灌南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》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印发执行。
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4年12月15日
灌南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
第一条 为促进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程序化,确保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,提高议事效率,确保会议质量,根据《灌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》,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分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。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组成人员。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。
第三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
(一)研究贯彻省、市专项工作会议精神;
(二)研究制定上级专项工作落实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;
(三)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;
(四)研究推进牵头落实的具体业务及目标事项;
(五)研究推进全县性专项活动的组织实施;
(六)研究推进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临时性、阶段性工作;
(七)协调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突发性事件;
(八)研究推进上级和县委、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某一具体问题要求的贯彻落实;
(九)研究推进县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涉及多个园区、乡镇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;
(十)研究推进乡镇、园区或县政府领导分管部门请求县政府解决的具体问题;
(十一)县政府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具体业务事项。
第四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确定。
第五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牵头组织,县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。
(一)会议通知。县政府专题会议议题、时间确定后,由县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参加会议的部门(单位)。
(二)会议材料准备。县政府专题会议正式议题确定后,由县政府办公室指定有关部门(单位)根据情况准备书面材料。
(三)会议签到。参加会议的人员,须于会前10分钟在会议室签到,并领取会议材料。
(四)会议记录。由县政府办公室作好会议记录。
(五)会议汇报。县政府专题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介绍或说明有关情况,或由召集人指定有关部门(单位)汇报有关情况。
(六)会议决定。汇报结束后,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。最后,由会议召集人综合与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。
(七)会议纪要。县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应编印会议纪要。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,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改、主任审核,呈送安排召开会议的领导签发。一般情况下,会议纪要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。
第六条 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,一经作出决定,各有关部门(单位)必须按照会议纪要执行,不得借故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。
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(单位)要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,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(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进行督查)。
第八条 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,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、早退。
第九条 参加会议人员须是有关部门(单位)的负责同志,其在会议上的表态视为部门(单位)意见。无故不参加会议的,由县政府予以批评或通报。
第十条 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对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作消声处理;会议期间禁止会客,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,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,与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办理。
第十一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,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,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。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,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抄送:县委各部门,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,县政协办公室,县法院,
县检察院,县人武部。
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印发